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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1999]02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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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1999年3月29日,湘地税函[1999]026号文发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落实。各地要高度重视这次清查,把它作为二季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一方面要周密部署清查前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公告等形式对纳税户进行广泛的宣传;同时要着重抓好清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明确清查重点。根据总局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清查重点为:

    (一)已办理工商登记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国有企业;

    (二)企业改组改制中新建、合并、分设、破产、解散的国有企业;

    (三)各类国有企业集团及其分支机构、下属单位;

    (四)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而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国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五)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股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

    (六)其他已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搞好部门协调,为确保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要注意加强部门配合,要主动与当地工商、民政、教育等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

    四、及时报送材料。各地、州、市局要在7月15日前将总结材料和《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情况统计表》一并报送省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 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的通知

    (1999年2月26日,国税发[1999]26号文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掌握纳税人户数,把握税源变化,减少税源流失,增加税收收入,确保完成企业所得税税收任务,总局决定,在全国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查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国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参股、联营的企业)。

    二、清查重点

    (一)已办理工商登记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国有企业;

    (二)改组、改制的国有企业;

    (三)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

    (四)各类国有企业集团及其分支机构、下属单位;

    (五)国有企业参股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

    (六)其他已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的国有企业。

    各地区要根据上述重点,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清查重点。

    三、清查方法

    (一)要将现有税务登记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情况相核对,对已办理工商登记、已批准设立的企业、单位而未纳入税收管理的,要进行调查、分析;

    (二)要将现有税务登记户数与已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数进行核对,对已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要逐一分析查清原因。

    四、清查工作要求

    (一)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清查工作,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

    (二)全面清查和重点清查相结合,通过清查要全面掌握应缴纳国有企业所得税的户数,摸清税源底数,掌握税源动态;

    (三)及时处理查出的问题,对漏征漏管户和虽已办理税务登记而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定性分析,并根据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清查工作从1999年3月份开始,6月30日前结束。

    (五)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地税务机关要对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要在7月31日前将总结材料和《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情况统计表》一并报送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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