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2000]12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统一税收政策,公平税负,省政府决定从1999年11月1日起恢复征收地方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省地税局也已发出《关于恢复征收地方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皖地税[2000]106号),要求各地执行。但近期不少地方和部门反映,由于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个人的切身利益,税收政策的变化容易引发一些不稳定事件。为保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性和避免引发不稳定事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1999年10月31日前发行的地方企业债券利息全部免征个人所得税,1999年11月1日起发行的地方企业债券利息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