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闽财购〔2013〕4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0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10〕133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财购[2010]33号)的相关规定,省财政厅将定期集中对乙级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认定。为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福建省乙级政府采购资格的代理机构,申报材料递交时间为每年3月1日、
二、申报方式
申报福建省乙级政府采购资格的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书》及申报材料递交福建省财政厅行政审批受理窗口。
福建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