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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防洪保安费缴费期限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地税发[2009]1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同意延长防洪保安费缴费期限的函》(桂财农函〔2009〕9号)明确,从2009年2月1日起,按期缴纳防洪保安费的缴费期限调整为15天。

  请依照执行。

  二00九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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