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饮食业剪裁式统一发票(百元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黑地税发[1998]33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7 【文  号】 黑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我省饮食业发票的管理,压缩饮食业定额发票种类,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消费者对发票的取得和保管,省局决定启用饮食业剪裁式统一发票(百元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黑龙江省饮食业定额统一发票”甲、乙、丙三类中的壹佰元以下的定额发票,将不再印制并逐步取消。

    二、新启用的“黑龙江省饮食业剪裁式统一发票”(百元版)适用于不超过壹佰元部分的消费开具使用,超过部分百元消费的将继续开具使用壹佰元、伍佰元、壹仟元的“黑龙江省饮食业定额统一发票”。

    三、各级地税机关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调整饮食业发票的印制计划,重新修定印制计划后,速报省局。

    四、“黑龙江省饮食业剪裁式统一发票”(百元版)于1999年1月1日启用。

    鉴于省局饮食业定额发票(百元以下)库存较大的实际情况,省局将按各地市上报的调整计划,安排各地市饮食业发票领购数。两种发票可交替使用,直至饮食业定额发票(百元版)以下发票用完为止。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