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省财政厅、物价局代省政府制定,由省政府批准的各项收费,对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缴款书和收据,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经税务部门审核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