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公安部关于公安厅局报告制度的规定

【时 效 性】 公通字[1999]1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了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掌握各地社会治安和公安工作情况,加强对全国社会治安和公安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指导,确保政令、警令畅通,按照精简文件、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向公安部报告的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以下情况要立即向公安部报告: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各类重要敌情、案件、事件。

    (二)规模较大的集体上访、请愿、集会、游行、罢工、罢课、罢教、罢市、罢驶、抗粮、抗税、堵塞铁路公路街道交通、冲击党政机关和重点要害部位、打砸抢烧、械斗等群体性事件。

    (三)影响恶劣的爆炸、杀人、纵火、抢劫、绑架人质、劫持飞机及其他交通工具、枪击、越狱、暴狱、骚乱、暴乱等重大突发性暴力犯罪案件。

    (四)强行阻碍或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事(案)件,暴力袭击民警、抢夺枪支或民警在同犯罪分子斗争中牺牲、受伤的事(案)件。

    (五)飞机失事,列车相撞、颠覆、脱轨,以及其他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水陆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火灾、治安灾害事故、生产责任事故,重大自然灾害和疫情等。

    (六)涉及民警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致死人命等严重违法违纪事(案)件。

    (七)其他一些重大紧急事件和带有苗头性、倾向性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治安动态。

    上述重大突发性事件和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疫情以及其他重要紧急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指挥中心要立即向公安部指挥中心报告,其中重大突发性事件和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最迟不得晚于事件、案件发生后6小时,对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和原因、后果以及吸取教训、开展工作的情况要及时续报。对上述案件、事件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业务部门也要立即向公安部有关业务部门报告。

    二、以下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安部报告:

    (一)工作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每年作一次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工作情况的综合报告,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对公安机关的中心工作,要作阶段情况报告(公安部对某项工作专有报告时间要求的要按要求的时间报告)。对在工作中遇到和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作专题报告(包括调查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处局长会议和专业会议文件,各地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以及典型经验总结,应及时报送。

    (二)队伍建设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每年作一次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队伍建设情况的综合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对民警违法违纪情况,每半年综合报告一次,分别于每年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报送。

    (三)社会治安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每季度作一次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敌社情和社会治安情况的综合报告,于下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报送。各地发生的影响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带苗头性、倾向性的社会治安问题,社会各界对国内重要政治活动、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出台以及对国内外其他重大事件的反映等,要及时上报。

    (四)其他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到各地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讲话、指示和题词以及各地贯彻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主要领导同志有关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讲话、指示等,要及时上报。

    下发的有关公安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与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联合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要的工作通知、通报等,要及时抄送公安部。其他应报送公安部的公文材料,应及时报送。

    有关业务工作的专题报告、专业会议文件、业务部门的简报等报送公安部有关业务部门。

    三、中央、国务院领导和公安部领导批示查办的事项,各地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抓紧办理,并及时上报书面报告。对有时限要求的查办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结。对特急件,要在一周内办结;急件要在两周内办结;一般件要在一个月内办结。因特殊原因一时不能办结的,要及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不得拖延。原则上,属于公安部哪个部门督办的,要向哪个部门报告。

    四、附  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报送的各种行政公文其行文规则和办理程序等,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报告信息要及时、准确、全面。要实事求是,既报喜,也报忧。对重大案件、事件,要将时间、地点、人物、主要情节、原因、后果及主要处置措施等必备要素交代清楚,并注意续报。发现原报内容有出入的,要及时纠正。遇有特别紧急重大的事件,公安部信息直报点要迅速向公安部报告,基层公安机关也可以越级向公安部报告。

    (三)已经用电报、传真向公安部报告的公文和信息材料,原则上不再重复报送相同的文件;

    个别急件如有必要,可先传真后再报送正式印件,并在传真件上注明。

    (四)报送公安部的各种文件、刊物的份数,按照本规定附件执行。

    (五)对违反本规定,迟报、漏报、瞒报重大紧急信息以及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限报告的,公安部将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直接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报告制度和具体规定。

    (七)本规定自1999年4月起执行。过去公安部报送文件、信息材料的通知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文件、刊物报送公安部份数一、以下文件、刊物寄送公安部办公厅:

    (一)工作、敌社情综合报告、综合性简报(包括情况反映、工作简报等)和内部刊物,均20份。其中紧急的,可以先电传后送正式印件,并注明“已于×月×日电传”。

    (二)有关中心工作的专题报告,各种调查报告、典型经验总结,均5份。

    (三)公安工作会议和公安处局长会议文件,有关队伍建设情况的报告,均5份。

    (四)请示,2份。

    (五)下发的有关公安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10份;其他文件,酌送1至5份。

    (六)翻印下发的公安部文件、简报,1份。

    二、信息类刊物通过传真报送公安部指挥中心。

    三、有关业务工作的专题报告、专业会议文件、业务部门的简报等,酌送公安部有关业务局1至5份。

    四、对公安部交办、核查事项的办理情况报告,根据内容直接送交办部门2份。

    五、公开发行的公安报刊,寄送公安部办公厅、宣传局各1份。其他部属单位是否寄送,由各报刊编辑部自定。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