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转发你们,省局不再制定具体办法,请各地结合省局制定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程》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