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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晋地税所发[1998]1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山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经研究决定:我省保险企业营销员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所字[1997]第6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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