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财税[1997]14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0103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2号《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九日
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矿资源税问题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1、自
2、冶金独立矿山是指
3、从
4、本通知到达之日前企业多缴纳的资源税,可在文件到达以后应缴纳的资源税中抵扣。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