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1999]6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淮南、淮北、蚌埠、合肥市、宿县地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直属征收分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2号)和省政府《关于下放我省的国有重点煤矿及企事业单位有关管理问题意见的通知》(皖政秘[1999]6号)精神,现就原煤炭部下放我省的煤炭企事业单位有关企业所得税等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原煤炭部下放到我省的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含淮南煤矿钢铁厂)、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煤矿机械厂、中煤第三建设公司、中煤特殊工程公司、安徽煤田地质局、合肥煤炭设计院、合肥煤炭科学研究所等8户煤炭企事业单位及其直属单位(不含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集体企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自下放之日起,其企业所得税及所属关系决定征管归属的有关费、基金统一由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有关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要加强联系,相互协作,认真做好下放煤炭企事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及有关费、基金征收管理和有关资料的交接工作。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