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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得由税务部门代开的运输发票抵扣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1999]30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取得由税务部门代开的运输发票能否抵扣问题的请示》(合国税发[1999]205号)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的货票。合肥顶绿公司购进货物取得的运输发票是税务部门代开的,而非承运者开具。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合肥顶绿公司取得由税务部门为个体运输人员代开的运输发票,不得予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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