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闽国税流[1998]5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岩国税[1998]29号请示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号通知精神,经审查,同意对连城县新地国有林业采育场认定为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国有森工企业。对其利用林区三剩物生产的木片产品,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