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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连城县新地国有林业采育场“即征即退”资格认定的批复

【时 效 性】 闽国税流[1998]5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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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岩国税[1998]29号请示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号通知精神,经审查,同意对连城县新地国有林业采育场认定为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国有森工企业。对其利用林区三剩物生产的木片产品,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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