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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批复

【时 效 性】 财综[2008]9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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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云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报送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请示》(云财综[2008]5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规定,同意你省征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二、对你省制定的《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在你省制定《实施细则》的文件依据中,增加《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二)在《实施细则》中增加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缴程序、预算科目、具体使用范围、预决算管理、资金拨付等内容,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三)将《实施细则》施行日期调整为2007年5月1日。

  三、请你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和本文的规定,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从其规定。

  此复。

  财政部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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