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云南省国家税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1997]54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