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晋地税流发[1999]1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山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发[1999]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考虑到各地对社区居民服务的要求和项目的差异,除文中所列举的项目外,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列其他项目,并报省局核准。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晋地税流发[1999]3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