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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单位代保管有价证券的凭证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地税二[1994]2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5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地方税务分局,开发区地方税务分局:

    最近部分税务分局询问金融部门代保管有价证券凭证如何贴花。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关于金融单位代保管的有价证券所开立的代保管有价证券凭证,保管方与被保管方应按仓储保管合同计税贴花,以收取的保管费用为计税依据。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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