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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严格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黑税四字[1989]32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车船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黑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87)

    财税征字007号和省局黑税四字(1988)13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查补规定期限内的省内车辆及外省的过往车辆的税款和罚款。已查补的应将所查补的税款和罚款退还给纳税人,确实无法退还的,应按规定分别上缴省级或中央金库。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车船使用税代征单位的政策、征收管理及票证管理的宣传、辅导工作,以保证税法的严肃统一性。

    三、今后再发生乱收、乱罚、乱查补车船使用税的地区,将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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