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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首批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政办发〔2013〕2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行政法规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探索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56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确定张家港市、无锡市滨湖区、徐州市云龙区、常熟高新技术开发区、宿迁市湖滨新城和淮安现代商务集聚区为首批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单位。

试点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实际和特点,明确目标定位,突出工作重点,狠抓关键措施,进一步增创服务业发展新优势。张家港市重点围绕保税港区、现代物流、专业市场集群建设,在打造产业生态系统健康、产业链相对完整的县(市)域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方面进行试点。无锡市滨湖区重点围绕增强主城区综合服务功能,在探索苏南地区转型升级、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方面进行试点。徐州市云龙区重点围绕增强苏北中心城区综合服务功能,在探索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提升对淮海经济区辐射带动能力方面进行试点。常熟高新技术开发区重点围绕经济开发区服务业集聚发展,在探索产业融合、产城融合发展新模式方面进行试点。宿迁湖滨新城重点围绕探索欠发达地区城市化与现代服务业协同发展的有效路径方面进行试点。淮安现代商务集聚区重点围绕在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实施南北合作共建和集聚区提档升级方面进行试点。

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试点工作,明确试点区域改革目标任务,与试点区域省辖市政府签订试点协议书,会同省有关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研究制定试点区域“一区一策”,建立试点工作考核评估与会商机制。省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研究制定试点地区扶持政策,协助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承担试点任务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和试点区域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区域试点方向与任务,抓紧建立省辖市及试点区域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梳理服务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细化试点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到年度,落实到责任单位,确保试点任务顺利完成。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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