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财工贸〔2011〕8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5 | 【实施日期】 | 106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设立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王大云(32000068)为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负责人。
三、骆祖延(32020058)、成以力(32000090)、李明生(32000089)、张琴(32000093)、姜启晓(32050043)、孙和军(32060073)、王全(32000094)、武传江(32060032)共8人为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转所手续。
四、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办公地址在连云港新浦道灌南路69号国投大厦7楼。
五、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六、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江苏省财政厅和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七、接此批复后,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应当在60日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八、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厅有权依法撤回、撤销授予你们的设立许可。
请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将分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按照《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报送江苏省财政厅备案。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