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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摩托车按年征收,中间停驶是否退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黑税四字[1987]19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车船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黑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对已税的摩托车,可凭交通或公安部门的停驶证明,中间连续停驶半年以上的,可按半年计税,对其停驶期间的税款可予退还;停驶未达半年的,不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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