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财预[1999]70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税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部分市属中小型工业企业划转到区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30号),现就企业划转后有关税收入库级次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7月1日开始,各区县地税局将划转企业原入市级金库的各项税收,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契税、教育费附加,纳入划转企业所在地区县级金库,作为区县级财政收入。
二、各区县财政局、地税局填报1999年划转企业1-6月份税收入库情况表,并附上税票复印件,报市财政局预算处审核确认后统一调整。
三、各区县国税局从7月1日起,将划转企业交纳的增值税统计在区县属企业中,并将1-6月份已缴纳的增值税数额上报市国税计会处,以便统一进行调整。
四、划转企业原享受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未到期的,原则上继续享受。各项税收返还由划转企业所在区县财政负责办理。
附:划转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