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鄂地税发[2008]28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总局文件,要让每个税收管理员及从事登记工作的同志熟悉新政策,能准确掌握有关征管范围的政策规定。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切实将属于地税征管范围的企业所得税管起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