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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鄂地税发[2008]28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总局文件,要让每个税收管理员及从事登记工作的同志熟悉新政策,能准确掌握有关征管范围的政策规定。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切实将属于地税征管范围的企业所得税管起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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