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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省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收费标准的批复

【时 效 性】 鲁价涉发[1996]1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车船税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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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鲁地税地字[1995]第19号《关于拖拉机、摩托车、船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加强我省车船使用税完税的征收管理,堵塞车船使用税漏征现象,我省从1996年起,除用于农业生产,不搞经济性运输的拖拉机不挂完税标志牌,不收费外,确定对进行经营性运输的拖拉机、摩托车、船统一实行钉挂完税标志制度,并收取工本费。现就各类过错税标志工本费收费标准标准批复如下:

    1.经营性运输的拖拉机标志每个5元

    2.摩托车标志每个4元

    3.轻骑标志每个2元

    4.船标志每个5元

    发放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的各级税务部门,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印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收费时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级各单位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和另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所收资金应全部用于该标志的印制发放工作,不得挪作用。

    以上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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