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效 性】 | 重国税发[1997]164号 | 【颁布日期】 |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 【关 键 字】 | |||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