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工商企字[1999]第7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工商法规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对企业擅自出租柜台进行处罚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7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擅自出租柜台进行处罚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9)17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意见,对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 条例》设立的非私营企业擅自出租柜台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其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其进 行处罚。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