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晋财预字[1997]4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山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