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1999]32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亳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意见》业经全省地税发票管理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落实。
附:发票使用须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工作意见
我省地税机构成立以来,始终把普通发票管理工作作为地税征管的重点来抓,在依法治税的同时,严格以票管税,为促进我省地税收入的稳定增长,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发票进行偷逃税款和违法乱纪的现象日益猖獗,有的地税机关对发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到位、查处不力的问题也相当突出。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普通发票管理力度,堵塞地方税收漏洞,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齐抓共管,进一步重视并加强发票管理工作
管票是管税的基础,管好发票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发票大检查暴露出的问题已引起系统上下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加大发票管理和处罚力度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呼声。地税机关作为普通发票的法定管理机关,发票管理工作任重道远。各级地税机关要从严肃财经法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局出发,增强发票管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发票管理作为地税征管基础工作的重点,克服重税轻票的思想,进一步加大发票管理和处罚的力度,做到常抓不懈、常查不懈。
各级地税稽查(分)局、税务治安办、税务监察室要明查暗访,着重从内部防范发票管理漏洞。同时要内外结合,打防结合,加大对发票使用情况的稽查力度,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的违法行为,形成内防不廉、外防偷漏的制约机制。
二、强化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发票意识
发票作为法定的收付款凭证,涉及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日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广大用票单位和个人以及消费者对发票基本知识缺乏了解是造成发票违法的重要原因。今年发票大检查期间,形式多样的宣传,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收效明显。各地要把发票知识的宣传列为每年税收宣传月的主题之一,结合税收知识宣传,切实加强发票管理基本知识的宣传。首先,要系统普及发票知识教育,提高广大用票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发票的自觉性。自2000年元月1日起,凡使用地税普通发票的单位必须张贴提示牌(省局统一制作、发放)。同时,辅之以公开曝光、以案释法等形式,发挥舆论监督的震摄作用。其次,要让发票管理走向社会,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参与和配合下,实行综合治理,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和管理发票的良好局面。再次,要对内搞好发票管理知识业务培训,提高发票管理者的政治业务素质,使每个地税干部都能熟悉发票管理法规,成为合格的发票管理执法者和宣传员。
三、严格发票印制管理
通过检查,发现自印收据现象普遍,少数地方发票印制量低劣,防伪用品使用不规范,有的定额发票未在票头印明用途,个别地方甚至在非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造成发票使用环节真假难辨,使用范围不清,影响到发票的正常流通和管理。对此,省局将按照集中印制、统一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发票印制企业的管理。省局将对指定的发票印制企业实行定期培训和年检制度,发现不符合印制条件或不按规定印制发票的,立即取缔其发票印制资格。各市、地要不定期对本辖区内的发票印制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局制定的《发票印制管理办法》、《发票防伪专用品购销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把发票印制关。主要票种由省局集中印制,其他票种由各市、地统一印制。禁止到外省、市印制发票。发票工本费暂按各市、地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并管理。
要一律在每本发票封二及封三、封底印明发票使用须知(内容附后),每份发票都要在左上角印明主管地税机关举报电话,对申请印明用票单位名称的发票,一律在发票右上角发票字轨号码下面加印该单位税务登记代码。定额发票面额改为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八种,所有定额发票必须在票头印明用途。公路运输发票、水路运输发票和其他大面额发票可使用干式防伪水印复写纸印制,以提高其防伪性能。
四、严格以票管税
管票的目的之一在于管税。发票的领购、开具和跟踪稽核是管票的关键。各级税务机关都要依法履行国家赋予的发票管理职能,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克服发票审核、发售、缴销随意性大的问题,从体制上、制度上保证发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是要与岗位职责考核、计酬和奖惩挂钩,建立发票分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规范发票印制、发售、保管、缴销各个环节的操作规程,做到印制、发售帐表齐全,领发手续完备,审核严格,缴销彻底。形成供票时控、开票时征、验票时核、查票时补的体制。发票审核不能仅仅停留在逻辑审核上,要与当期申报、定额核定以及税源变化的分析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发票管理水平。要广泛利用计算机等信息技术的支持,实施有效的监督。
二是要加强发票领购环节的管理。结合纳税人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安徽省地方税收纳税人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皖地税[1999]218号)规定,对A、B、C类纳税人分别采取批量供应、验旧供新和交旧供新的方式供应发票。发票供应量应当以满足用票单位和个人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为原则,一般以一个月的用量为限,最多不超过一个季度的使用量。实行按月或按季领购,并报送发票印领用存月(季)报表。地税机关凭税务登记证件核发《发票领购簿》(由各市、地按照省局统一规定制发),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对依法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或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以及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地税机关一律不核发《发票领购簿》,需要使用发票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同时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开票地税机关应对提供有关证明进行严格审核,对税法规定应该纳税的,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收税款,并实行开票、收税分离。同时在发票上注明税票号码,在税票上注明发票号码。对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上述规定限量供应、限期缴销发票,并依法征税。
对凡未在票头印明用票单位名称的发票,一律在领购时一次性加盖购票单位或个人财务印章以及经办人印章。对没有或者不便使用财务印章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县(市、区)地税局按照统一规定刻制发票专用章(内容、规格见皖地税征字[1994]108号文件),在领购发票时一次性全部加盖发票专用章和经办人印章。出租汽车定额发票可加盖车号戳记(如:皖A80001)。审核发现票面营业额超过核定营业额的,要按票面营业额计征税款,并及时调整定额。定额发票在审核存根,结清税款后方可发售发票。
对公路运输发票、水路运输发票因其属可抵扣税款发票,可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原则上实行监管代开的办法,除少数财务制度健全、纳税情况较好的单位限量供应发票外,对发票使用不规范的交通运输企业和个人以及运输代理企业不再供应发票。同时,重新确立委托代征关系。所需发票按上述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三是要加强发票使用和保管的监督。发票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市、区)范围内开具。所有用票单位和个人在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收取款项时,都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严禁拒开、代开、虚开、涂改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无论是地税机关或用票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建立严格的发票管理制度,包括专人保管、专柜存储、入库验收、帐表登记、定期盘存、离岗交接制度等,严防丢失、被盗。结合办税员管理制度,明确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票管理责任人。
四是积极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提高发票管理现代化水平。发票大检查发现不按规定使用和取得发票问题最为集中和突出,而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计价器)是解决乱开乱用问题的最有效手段,也是企业自身实现现代化管理的需要。各市、地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适时选择饮食服务、娱乐和出租车行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计价器)。合肥市已启动,阜阳、芜湖、蚌埠等市作为先行试点单位,也要尽力尽责,尽快启动。凡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企业,一律停止供应手工发票,收款机打印的收款条视同发票管理。同时,要大力促进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尽量克服因手工开票而造成的弊端。
五、加大发票日常检查和处罚的力度
发票大检查只是对各种发票违法行为的一次集中打击。加强发票管理和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斗争是长期和艰巨的。发票违法犯罪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打击不力,使不法分子有暴利可图,敢于铤而走险。因此,要真正达到治本的目的,还要靠加强日常检查和处罚。要做到发票检查经常化、检查方法多样化,力求做到检查到位,处罚到位,以查促管、以管促收。
一要加强发票的日常稽核工作。针对用票单位和个人财务管理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情况及水平高低,分别采取随机稽核、限额稽核、全面稽核等方法。同时,要建立发票横向、纵向传递制度,对开具和取得发票实行双向查处。从2000年起,每年分次集中对所有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上年度使用的发票进行稽核。4月份结合所得税汇算清缴,对所有汇缴单位上年度取得和开具的发票进行稽核,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一律从费用扣除项目中剔除,并依发票管理法规进行处罚;7月份和11月份分两次对汇缴户以外的所有用票单位和个人进行稽核。年底对地税机关对外开具的发票进行一次稽核。
二要严格执行发票违法处罚的有关规定。发扬“四铁精神”,打破仁慈观念。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发票违法处罚标准进行处罚,对非法所得要坚决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绳之以法,决不允许以言代罚或以罚代刑。否则,将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三要制定并落实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和办法。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争取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奖励资金来源,对举报各类发票违法行为者经查实后及时兑现奖励。
六、逐步规范专业发票的管理
针对交通运输、邮政电信、金融保险、铁路、民航等专业发票和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多头管理的现状,在省局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分行业逐步统一专业发票的同时,各地对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批准自行管理的各类专业发票,一律纳入正常发票管理范围统一管理。
发票使用须知
1、凡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从事生经营、提供劳务和其他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收入时,都必须使用XX市(地区)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严禁私印、伪造、变造发票或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据
2、发票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自己使用,严禁借用、转让、代开买卖发票;禁止跨市、县(区)使用发票或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严禁拆本使用发票。
3、用票单位和个人在整本发票使用前,如发现有缺份、少联、错号的,应整本退回或报告税务机关,否则责任自负。
4、用票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的不准开具发票。严禁虚开发票或开具票实不符发票。收款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开发票或以其他凭据代替发票使用。
5、发票填开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在发票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方为有效;对填错的发票应全份保留,并加盖“作废”印戳,不得涂改、撕毁。严禁使用过期作废的发票。
6、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领、用、存管理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发票领、用、存情况表。
7、用票单位和个人改变经营范围以及发生停业、转业、改组、合并、联营、歇业、破产、解散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在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对原有发票进行清理登记,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不得擅自处理。
8、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以备稽核,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应列册登记,报地方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不得擅自损毁。
9、用票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地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