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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1998]5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1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文件精神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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