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环保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停征排污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停征排污费。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
二、原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收费、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两项收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61号)和《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17〕115号)的规定,列为“排污权出让收入(1030715)”管理。同时,排污权交易服务费不再收取。
三、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费的收入清欠工作,确保应收尽收。清算、追缴的排污费收入,仍通过“排污费收入(103043508)”科目,按照规定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四、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