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国税函[1999]10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外汇法规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经委、财政局、外汇管理支局,各隶属海关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我省列名钢铁企业“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予以明确,子公司包括: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