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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地税营[1996]49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48 【实施日期】 100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0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05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是否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函〔199630号)收悉。对你省一些地区的部分单位和个人,在废弃的煤矸石中利用简易工具手工回收煤炭对外销售或使用,且这些煤炭属于未纳资源税的原煤,经研究决定:为便于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对这种未税原煤,可按其销售和自用数量依法照章征收资源税。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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