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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芜湖市铁路部门工附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函[1998]17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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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芜湖市铁路部门工附业收入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芜地税[1998]2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铁路工附业,是指直接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的工业和非工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工业加工修配、材料供应、装卸作业、汽车运输、生活供应等。198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曾以(88)财税营字第025号对铁道部直属工附业实行了免税政策。新税制以后,原有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28号)对此恢复征税,文件规定:自 1994年1月1日起对铁路工附业中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我省也于同年以财预字[1995]第259号转发。据此,车站的有关队(段)直接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所提供的货物行包装卸收入和中转装卸收入;餐车及车站餐厅取得的收入;为解决铁路沿线职工生活需要而提供服务的生活供应站、供应车取得的收入;承办各铁路局的建筑安装工程、修缮业务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为铁路局提供电信服务取得的电话费、拷机费收入等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铁路工附业收入均为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照章申报纳税。

    二、根据现行营业税税法规定,对铁路系统的多种经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无论其财务制度如何核算,其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均应按规定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因此,通达装卸公司作为车站下属的全民所有制多种经营单位,其为车站提供的装卸收入应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后再并入铁路主业收入进行财务核算。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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