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应指协调〔2013〕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6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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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近期,辽宁省五龙煤矿、黑龙江省永盛煤矿分别发生冲击地压事故、井下中毒事故。现将有关救援情况通报如下:
在五龙煤矿事故救援中,第一时间采取的断电措施有效控制了事故的延伸扩大;矿井的压风自救系统和带班领导的自救互救措施,为救援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现场的有序组织和救援方案的科学实用,为成功救援奠定了基础;专业救援队伍的及时响应和正确施救,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永盛煤矿事故救援中,该矿未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矿领导违章指挥,在未采取安全可靠措施的情况下,盲目组织职工下井施救,造成事故扩大。
上述两起事故既有科学施救的经验,也有盲目施救的教训,对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具有借鉴意义。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效防范因施救不当造成伤亡扩大事故的发生,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督导力度,使其完善应急预案,配齐应急救援和个人防护装备,提高应对处置事故或险情的能力。要加强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应急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本企业应急处置程序和规程、安全避险设备设施使用方法,提高自救互救能力。要结合“打非治违”行动,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熟悉企业安全生产环境,帮助企业完善应急救援措施,提高应急能力。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并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