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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各税纳税申报表单位公章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地税征[1999]30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目前,我市地方税务系统所辖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在纳税申报表“单位盖章”一栏中出现不统一问题,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法律依据,为规范纳税申报的管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统一性,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除特殊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应在“单位盖章”一栏中一律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以单位财务章取而代之。

    二、各单位应在收到市局文件后,利用各种形式,积极、主动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以早日统一、规范纳税申报表。

    三、本规定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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