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88]税政地字第1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车船税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河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税务局:
车船使用税开征以来,有些地区反映,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在规定的还款期间,可免征车船使用税的规定在执行中不易掌握,为了便于各地执行,现明确如下:
一、允许免征车船使用税归还银行的范围,仅限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所属的专业运输企业;其他各部门所属的运输队及集体集体运输企业不得比照执行。 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在还款期间可免征车船使用税的款源,是指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正式发文规定的各种专项生产措施贷款;用其他贷款购买的车船,不允许免征车船使用税归还贷款。
二、凡需要免征车船使用税归还贷款的企业,应首先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归还。用上述资金不足以归还贷款本息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归还贷款。 企业用专项贷款购买的车船,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必须先征收入库,归还贷款时,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县税务局审查批准后,才可以从已缴纳的税款中退库归还,不得采取税款不入库而坐抵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