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税委办[1997]1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海关总署关税司:
为支持国内企业技术进步,考虑到进口商品定货与实际到货的时间差,经研究,对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部分生产设备和其他商品进口暂定税率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暂定税率(以下简称老方案)的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1.老方案中被取消的税目,仍按税委会[1996]31号文执行。
2.老方案中税率被调整的税目,按从低原则执行。
按上述规定执行老方案税率的,执行期一律截止至19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