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辽地税流[1997]23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单位和个人将运输经营权承包租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如何确定纳税人和纳税地点问题,省局经请示总局,总局以国税函[1997]478号文件正式批复。
总局批复意见中关于纳税地点有两种解释,第一、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为税务登记所在地;第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为其驻地,个人这其居住地。总局关于纳税地点的两点解释是并列关系,即:应办理而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在应办理税务登记地;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也在应办理税务登记地,两者对纳税地点的解释是一致的。
关于税务登记,应严格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辽宁省地方税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