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税稽查业务人员实施等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地税[1999]6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亳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全面提高地税系统稽查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省局制定了《安徽省地税稽查业务人员实施等级制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全省地税稽查工作会议讨论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地税稽查业务人员实施等级制管理是地税系统用人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地税局要高度重视,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地税稽查业务人员实施等级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地税系统稽查队伍建设,提高稽查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保证各项稽查工作任务圆满完成,根据我省地税稽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稽查人员实施等级制的范围为各级地税稽查机构中直接从事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工作的人员。其他人员不参加等级评定,依照省局竞争上岗办法执行。

    第三条  稽查人员等级的设置从高到低设置四个等级,即特级稽查员、一级稽查员、二级稽查员、三级稽查员。每个等级内各地可根据实际划分若干个档次。学校分配或地税系统外调入稽查局工作不满一年的为实习稽查员,系统内调入按业务统考成绩和原岗位考评情况评定相应等级。

    第四条  各等级人员的比例应根据各地稽查业务人员的实际状况,按照既充分肯定本人实绩,又适当留有等级岗位余地的原则设置。

    第五条  凡参加等级评定的稽查人员,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拥护党的领导,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勤政,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税务人员形象,在公务员考核中被评为称职以上。

    第六条  稽查人员的等级评定工作实行“四个公开”即考评办法公开,等级标准公开,指标考核得分公开,评定结果。公开。

    第七条  评定稽查人员等级应根据本人的业务知识水平、岗位考核结果、职务、职称、学历以及工龄、税龄等因素,确定各种因素所占分值,采取百分制办法,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评定。其中,岗位考核所占分值应不低于40%(初次授予等级,因缺乏个人考核资料,岗位考核所占分值可适当降低)。

    第八条  稽查人员等级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正常的业务考核,岗位考评和奖惩制度,每两年评定一次,不搞终身制。晋升上一个等级档次的人员,一般应在本等级档次岗位上工作二年以上。

    第九条  两名以上同等职务的稽查人员共同办理一项工作时,低级别稽查人员应服从高级别稽查人员的领导,高级别稽查人员对办理的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条  经济待遇。除基本工资和国家法定的政策性津贴、补贴外,其他各种奖金、福利和稽查等级挂钩,每个等级之间应有适当的差距。

    第十一条  不参加等级评定的稽查机构其他工作人员的奖金,按实行等级制管理的稽查人员奖金总体水平的平均数确定。但对个人应根据本人德、能、勤、绩表现,不搞平均分配。

    第十二条  各级地税局应成立稽查等级制管理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地税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人事科(股)长、监察室主任、稽查局局长及有关人员任成员,加强对考评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考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稽查人员等级制的实施工作,各项指标统计、考核、评定等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考评原则和办法。坚持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平等竞争,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群众考评和考评办测评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四条  评定程序。自我总结、通报业务考试成绩、群众评议、考评办测评,并逐个写出综合考评意见,考评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党组审定。

    第十五条  实施稽查业务人员等级制考试考评主要内容:

    (一)业务统考以地方税收政策法规、企业财务会计知识和稽查规程为主,本着实务与理论相结合的原则,由各级地税局统一组织。市、地地税局可在辖区内平衡统一。

    (二)岗位考评主要是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由各地稽查机构按四个方面有关内容细划列项,确定专人进行日常考核,逐项逐月登记分数。

    第十六条  各市、地地税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同时报上一级地税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