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工商企字[1997]第13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工商法规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年检有关问题的答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年检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7)78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对未参加1995年度年检的企业,按《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工商企字(1993)第365号)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二、对未参加1996年度年检的非法人经营单位,可参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