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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矿渣是否属于矿产资源的复函[失效]

【时 效 性】 地函4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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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广西地矿局:

    你局《关于矿渣是否属于矿产资源的请示》(桂地发(1995)1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或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其矿产资源补偿费都应当实行免、减优惠。

    国家鼓励最大限度地回收、节约、合理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充分发挥资源效益,防止污染,保护环境。因此,对于从符合矿山设计确定的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或者直接利用废石(矸石)或尾矿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鼓励,其中对符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减免范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免、减申请和审批。

    冶金工业产生的炉渣,属工业固体废物,对其利用应属“三废”处理,不应对其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相关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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