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河北省财政厅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62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河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性文件每2年清理一次的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2012年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办字〔2012〕127号)的要求,我厅对201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列入保留和修改目录,以及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制定(包括牵头制定、转发财政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保留222件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继续适用。
二、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84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使用,上述文件以财政部的公布结果为准。
三、对修改内容较多或超过有效期的97件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列入限期修改,修改期内原文件继续执行,超过修改期限自行失效。
四、对文件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相抵触或已被新的规定替代的150件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即日起废止文件不再执行。
五、对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超过规定期限的228件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即日起宣布失效文件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根据省政府关于“非公布即废止”的原则,未列入保留目录的我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废止,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河北省财政厅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
2、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继续使用规范性文件目录
3、河北省财政厅限期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4、河北省财政厅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5、河北省财政厅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省财政厅
2013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