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民优发[1999]30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1999〕39号)转发给你们。在职二、三等革命伤残人员的保健金请按《通知》规定执行,在乡老复员军人的补助标准,请按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京民优发〔1999〕289号)执行。革命伤残人员调标所需经费另行下拨。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通力合作,尽快组织落实。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