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晋国税进发[1995]1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山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辖各出口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等取消退免税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1995年1月1日前已经中标的项目,省辖各出口企业应在1995年3月底以前将中标证明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备案,不得延误。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等取消退免税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