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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拖拉机 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时 效 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消费税
【法规层次】 102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汽车轮胎”税目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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