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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体固定业户跨县(市)提供应税劳务征税问题

【时 效 性】 新税四字[1994]00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对个体固定业户到外县(市)提供应税劳务及个体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亦比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注:见下题),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缴纳各项税收。

    (原自治区税务局1994年1月4日新税四字〔1994〕004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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