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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地税发[1998]04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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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1998 年3 月20 日,湘地税函[1998]040 号发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 号)转发给你们。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后,还应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计算办法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2 号)第一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1998 年1月13日,国税发[1998]4 号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该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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