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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微山湖地区煤炭资源税纳税地点意见的函

【时 效 性】 财税字[1997]5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3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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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山东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现对微山湖地区煤炭资源税纳税地点问题明确如下:

    国务院在1984年已明确微山湖地区煤炭资源的开采权属于江苏省,因此,江苏省大屯煤电公司所属的姚桥、徐庄、孔庄、龙东4处煤矿和盐城市殷庄煤矿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应维持现有格局,仍在江苏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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