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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闽国税征[1997]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福建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1997年2月18日国税函[1997]9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11号)收悉。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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