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为提高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效率,保证税务行政复议活动的时效性,自即日起启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专用章”一枚(印模附后)。今后,省地方税务局依法作出的有关行政复议文书均加盖此章,其效力与省地方税务局公章相同。
特此通知。